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垂管部门:
《兴隆台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区政府九届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隆台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火灾事故现状及特点
兴隆台区经济迅速发展,高层、大空间建筑逐步增多,可以预见、难以预见的传统、非传统消防安全因素相互交织,火灾风险防控难度日益增加。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兴隆台城区内,成立于2013年5月,盘锦高新区采取“一区多园”管理模式,下辖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产业园、石化新材料产业园,重点发展高端能源装备制造产业、石化新材料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区从业人员2万余人。区内现有国家行政机关;广播电视、供电、通讯枢纽;化工企业;劳动密集企业;学校、医院、养老院;商场、市场;加油站;宾馆、饭店、洗浴;物流仓储、粮储堆场;客运车站;公共娱乐场所;其他等类型场所。
1.2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有效进行扑救,提高处置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切实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坚持改革驱动、科技支撑、共建共治,加快建设“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灭火抢险救援体系,切实提升灭火救援能力水平,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发生火灾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必须坚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群策群力,保证灭火救援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1.3.2救人第一、先控制后处置。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对于火灾现场要以控制灾情蔓延扩大为重点,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损失及因火灾引发的次生灾害损失。
1.3.3科学决策、果断处置。根据火灾的不同类型,捕捉有利战机,果断决策,快速行动,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证灭火救援工作的快速有效。
1.3.4协同作战、统一行动。灭火救援现场各参战力量要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任务分工统一行动,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1.4编制目的
针对本区火灾事故的现状和特点,为切实有效应对和处置火灾事故,加强基础工作,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1.5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盘锦市重特大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6预案体系
兴隆台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区、单位和基层组织三级管理。《兴隆台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本区处置火灾事故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区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相关部门根据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火灾事故制定印发的部门应急预案。区级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制定印发。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单位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各类火灾事故,以及其他灾害或事故所引发的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
1.8分级分类
1.8.1火灾类型
(1)普通建筑火灾:包括砖木、单层、多层等结构不同的建筑火灾;居民住宅、仓库等功能不同的建筑火灾;以及耐火等级不同的各种一般性建筑火灾。
(2)高层建筑火灾:一般指高于24米的建筑火灾。
(3)地下空间火灾:包括地下商场、地下仓库等地下建筑火灾等。
(4)油类火灾:包括石油化工单位火灾、储油罐火灾、油类运输工具火灾等。
(5)气体火灾:包括天然气输送管道设备火灾、储气罐火灾、气体运输工具火灾等。
(6)露天堆场火灾:包括粮食仓库火灾、木材等可燃材料火灾、稻草等易燃材料火灾等。
(7)交通工具火灾:包括火车火灾、船舶火灾、飞机火灾、较严重的汽车火灾等。
(8)一般性火灾:包括固体物质火灾、液体火灾、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气体火灾、金属火灾、电气火灾、单体汽车火灾、垃圾堆、野生植物火灾等。
1.8.2其他灾害事故类型
(1)交通事故。
(2)倒塌事故及市政公用设施等故障事件。
(3)化学危险品泄漏灾害事故。
(4)爆炸灾害事故。
(5)自然灾害(水灾、风灾、地震灾害等)。
(6)恐怖事件。
1.8.3火灾等级的划分
火警划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一级最低,五级最高。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一级(绿色):
1、发生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建筑、露天堆垛、露天商铺火警。
2、室外带电设备/线路、汽车、其它类(城市绿化、田间农作物、垃圾等)火警。
(2)二级(蓝色):
1、发生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建筑、露天堆垛、露天商铺火警。
2、发生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及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殊 场所的火警等。
3、容积小于1000立方米的单个液体储罐火警;容积小于200立方米的单个气体储罐火警;物料储量小于200立方米的石化装置火警;危险品运输车辆发生的火警。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3)三级(黄色):
1、发生燃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建筑火警;燃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堆垛、露天商铺火警。
2、发生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及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殊场所的火警等。
3、大型交通工具(包括地面轨道列车、地铁、船舶、飞行器等)发生的火警等。
4、容积在1000立方米至5000立方米的单个液体储罐或罐组火警;容积在200立方米至1000立方米的气体储罐或罐组火警;物料储量在200立方米至1000立方米的石化装置火警。
5、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4)四级(橙色):
1、发生燃烧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建筑火警。
2、发生燃烧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及其它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特殊场所的火警等。
3、总容积为10000立方米的单个液体储罐或罐组火警;容积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气体储罐或罐组火警;物料储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或现场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喷溅、毒气扩散 等突变险情的石化装置火警。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5)五级(红色):
1、发生燃烧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建筑火警。
2、发生燃烧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及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殊场所的火警等。
3、容积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个液体储罐或罐组火警;已经发生大面积爆炸、倒塌、沸溢、喷溅、毒气扩散等石化装置火警。
4、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8.4其他灾害事故等级划分
应急救援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一级(蓝色):
1、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倒塌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在短时间内能及时排除的3人以下被困的小型建筑物倒塌事故。
3、液化石油气、易燃可燃液体槽车或单个危化品储罐发生少量泄漏,城市燃气发生少量泄漏,未造成人员伤亡,无继续扩 散和爆炸可能的危化品泄漏事故。
4、3人以下被困的铁路、公路交通事故。
5、影响范围较小,无人员伤亡。参与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众性治安事件等公共突发事件。
6、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一般性自然灾害、群众救助(例如开锁、摘马蜂窝、救助动物等)。
7、企图跳楼、人员落水、电梯困人等群众遇险。
(2)二级(黄色):
1、有10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倒塌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500平方米,被困或伤亡人数10人以下的建筑倒塌事故。
3、液化石油气、氯气、氨气及易燃可燃液体槽车或单个罐体发生少量泄漏,城市燃气发生少量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下伤亡或中毒,无继续扩散和爆炸可能的危化品泄漏事故。
4、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的小型飞行器、铁路、公路交通事故;3人以下被困的隧道交通事故、船舶事故。
5、事态比较复杂,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市内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受影响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城市给水管网爆裂事故;受影响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环境污染事件等公共突发事件。
6、3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下被困的自然灾害;或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在短时间内难以排除的自然灾害救援。
7、10人以下群众遇险(如山岳救助、高空救助等)。
8、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3)三级(橙色):
1、有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倒塌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被困或伤亡人数在10-30人之间的建筑倒塌事故。
3、液化石油气、氯气、氨气及易燃可燃液体在生产区、储罐区、装置区、人员密集区发生泄露,城市燃气发生大面积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亡或中毒,或可能造成0.5-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危化品泄漏事故。
4、10-30人伤亡或被困的铁路、公路交通事故;3-10人被困的隧道交通事故、船舶交通事故;有人员被困的地铁交通事故、大型飞行器起降事故。
5、事态复杂,在一定范围内,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去省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受影响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城市给水管网爆裂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较小的恐怖袭击事件等公共突发事件。
6、3人以上10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被困的自然灾害救援;或直接财产损失在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政治影响大,处置难度较大,在较长时间内难以排除的自然灾害事 故救援。
7、10人以上群众遇险(如高空救助等)。
8、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4)四级(红色):
1、有30人以上伤亡或被困的应急救援。
2、倒塌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被困或伤亡人数在30人以上的建筑倒塌事故。
3、液化石油气、氯气、氨气及易燃可燃液体在生产区、储罐区、装置区、人员密集区发生泄露,城市燃气发生大面积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伤亡或中毒,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危化品泄漏事故。
4、30人以上伤亡或被困的地铁、公路、铁路交通事故及大型飞行器起降事故;10人以上被困的隧道交通事故、船舶交通事故。
5、事态极其复杂,对全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冲击、围攻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参与人数 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具有重大影响的恐怖事件等公共突发事件。
6、1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被困的自然灾害救援;或直接财产损失在1亿元以上或政治影响较大,处置难度大,需要长时间内处置的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救援。
7、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应急救援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灾情。
2.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兴隆台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扑救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并参加其他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
总指挥由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以及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教导员担任。成员由区公安分局、区城郊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数据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水利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供电分公司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2.2办事机构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2.3工作分组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灭火指挥组、社会面控制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工作组和专家顾问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灭火救援、起火原因调查等各项工作。
2.3.1灭火指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应急局、各企业消防队、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中心和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制定具体灭火救援方案,指挥现场扑救;了解掌握火情,调集救援力量,确保应急状态下,各种通信设备、设施、器材能够正常使用,保障通讯网络畅通。针对一些特殊火灾,组织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2.3.2社会面控制组:由区公安分局、区城郊分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应急局、区交警大队、各街道、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火灾现场周边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确保消防车,指挥、应急和保障车辆优先通行;组织力量疏散周围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2.3.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力量,对受灾群众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人员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救助站。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专家和专业队伍给予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2.3.4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城郊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有关部门起草新闻发布稿,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响应。
2.3.5善后工作组:由各街道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城郊分局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灭火救援的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现场清理、火灾调查统计、伤亡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等工作。公安部门根据火灾扑救和调查需要,依法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并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2.3.6后勤保障组:由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民政局配合,负责紧急调运灭火救援所需专业装备和灭火剂等物资,落实灭火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及时掌握扑救火灾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制定战勤保障预案。
2.3.7专家顾问组:由消防、建筑、化工、气象、地震、市政等领域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在编制灭火救援和通讯保障预案、开展大规模消防应急救援演练、建设消防应急救援队伍等方面提供参考意见;参与开展应急救援队伍教育培训;在火灾事故现场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技术保障,协助指挥决策;协调本领域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依据事故性质和等级,由到场消防部门最高指挥员担任。现场指挥部主要承担现场灭火救援任务,负责组织、协调、指挥事发当地政府、各工作组和成员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做好治安维护、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2.5火灾预警机制
为了与整个城市防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的预警机制联动,用五种不同的颜色代表五个火灾级别,蓝色为一级最低级,属于一般性火灾,该级火灾应启动消防责任救援站指挥层次;紫色为二级该级火灾应启动消防救援大队或消防救援支队作战指挥部指挥层次;黄色为三级,该级火灾应启动消防救援支队指挥层次、市应急局应急指挥机制以及相应的预警预案响应系统;橙色为四级,该级火灾应启动市政府应急指挥机制和消防总队指挥机制,以及相应的灾害预 警预案响应系统。红色为五级最高级,属于重特大恶性火灾,该级火灾应启动省级政府或更高一级应急指挥机制以及相应的灾 害预警预案响应系统。
2.5.1 灾害事故预警机制
蓝色为一级(一般)灾害事故,该级灾害启动消防救援站或消防大队指挥层次。黄色为二级(较大)灾害事故,该级灾害应启动消防救援支队指挥层次。橙色为三级(重大)灾害事故,该级灾害应启动消防总队和市级政府应急指挥机制以及相应的灾害预警预案响应系统。红色为四级(特大)灾害事故,该级灾害应启动省级政府或更高一级应急指挥机制以及相应的灾害预警预案响应系统。
3.应急响应
3.1值守应急
3.1.1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属地政府和相关成员单位,对于发生在重要地点、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应当加强应急值守,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制度。
3.1.2根据火灾事故警情规模、事件性质及影响,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按照工作部署及岗位职责分工,应急召回相关人员。
3.1.3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的各有关单位应当时刻保持通信畅通。
3.2信息报告
3.2.1大队消防指挥中心受理火警后,应立即向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市消防救援支队、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
3.2.2以下火灾事故及抢险救援警情相关信息,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告知区政府主要领导后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告:兴隆台区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化工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大型商圈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火警及抢险救援事件;启动三级及以上响应的火警信息;有人员死亡或有3人以上受伤的火警。
3.2.3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火灾事故,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应急办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3.2.4火灾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使用功能、生产性质、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势发展情况;响应等级和调派力量情况等。
3.2.5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阶段性汇总分析,及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并及时核市政府办公室询问的情况。
3.3基本响应
3.3.1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与属地街道按照区火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分级负责,联动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2接到火灾报警后,事发单位相关人员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开启固定消防设施,组织、引导人员疏散,救助遇险人员,组织力量进行火灾扑救。
3.3.3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处置方案立即派出专业队伍,开展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3.4分级响应
3.4.1一级响应。报警描述为发生在小型工厂企业、小商铺、小摊档、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露天堆垛、单体汽车等不明显的火灾(火灾初起,火势较小,燃烧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且火灾发生时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执行一级响应。由消防救援大队、救援站开展处置。
3.4.2二级响应。报警描述为明显火灾(火已燃起,正在蔓延,燃烧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造成个别人员受伤的火灾,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区街道启动二级响应。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处置,区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执行。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协调处置工作。
3.4.3三级响应。报警描述为非常明显的火灾(火已着大,蔓延迅速,燃烧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造成人员死亡(被困)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的火灾,有危险化学品或有毒物品发生燃烧或泄漏的火灾,或者前期到场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响应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政府启动三级响应。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成立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火灾事故区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到现场参与指挥协调。
3.4.4四级响应。报警描述为火势蔓延迅猛,燃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被困),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高层、地下、油气储罐等攻坚艰难的火灾,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的情况,或前期到场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响应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四级响应。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火灾事故区(属地)政府和专家顾问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具体处置工作。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必要时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现场进行指挥协调。
3.4.5五级响应。报警描述为重特大恶性火灾,火灾燃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造成10人以上死亡(被困)或50人以上重伤的火灾,或前期到场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响应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且发展趋势非常严峻的火灾,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五级响应。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火灾事故区(属地)政府和专家顾问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火灾事故的具体处置工作。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现场进行指挥协调。
3.5力量调集
3.5.1对启动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火灾事故,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需要,调集相关增援力量到场参与处置。
3.5.2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全区域特点和灭火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将全区划分为中心战区、东部战区、东南战区、北部战区、西北战区,并根据灾情调集其他战区消防力量进行增援。
中心战区。兴隆台区消防救援大队,有消防队站3个,执勤人员142人,执勤车辆35辆,共载水117.6吨,载泡沫16吨。
东部战区。辽河油田消防支队,有队站3个,执勤人员114人,执勤车辆19辆,共载水141.4吨,载泡沫83.9吨,载干粉6吨。
东南战区。华润电厂消防队,执勤人员15人,执勤车辆2辆,共载水0.5吨,载泡沫1.7吨,载干粉2吨。
北部战区。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消防队,执勤人员32人,执勤车辆4辆,共载水32吨,载泡沫25吨。
西北战区。盘锦新发地消防队,执勤人员10人,执勤车辆2辆,共载水7吨。
3.5.3各增援力量应按照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命令,迅速到指定地点集结或直接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3.6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3.6.1火情侦查。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若干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查,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燃烧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放射等物质及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特点、毗邻建筑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3.6.2力量部署。根据现场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火灾事故现场需要的其他方面。
3.6.3救助人员。当有人员被困或受到威胁时,第一时间展开救援,对救出的被困人员立即实施救护。
3.6.4确保供水。正确使用现场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3.6.5安全警戒。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区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及分局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3.7信息发布
3.7.1按照本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并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7.2启动二级、三级响应的火灾事故,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相关信息。启动四级、五级响应的火灾事故,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由区政府办公室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3.8响应升级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后,本区灭火救援力量不足时,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报请市灭火救援支队、省消防救援总队,调动周边省(区、市)的消防力量跨区域紧急增援。
3.9响应结束
3.9.1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火势被彻底扑灭,整个灭火救援战斗行动基本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9.2四级响应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9.3三级响应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9.4二级响应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9.5一级响应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9.6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区政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消息。
4.后期处置
4.1善后恢复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对伤亡人员及家属进行善后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火灾事故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4.2事故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应急预案及协作机制》,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火灾原因的技术鉴定和现场勘查;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调查;公安局负责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各部门应将调查结果汇总形成完整报告,为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制定提供依据。依据法律,由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省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3总结评估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一周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办。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结合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年度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对所需灭火救援等消耗性装备给予必要保障。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导致年度预算安排的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或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5.2装备保障
5.2.1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区消防安全保卫的需要,配置功能齐全、数量充足的消防车辆、装备,以满足灭火救援战斗的需要,同时做好各种器材装备、灭火药剂的储备工作,不便储备的,应与相关设备制造商和物资供应商签订应急供应协议。
5.2.2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
5.2.3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和专业值守人员,保障在初起火灾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5.3技术保障
5.3.1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依托区消防救援大队119调度指挥系统,完善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
5.3.2在火灾事故处置现场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出现盲区时,应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持事故现场与相关应急指挥部门的联系。
5.4队伍保障
5.4.1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火灾事故专业处置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通过经常性训练,保证灭火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5.4.2各相关单位组建本系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消防灭火救援队伍联勤联动实施办法》规定,随时接受调派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5.5通信保障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灭火救援力量的现场通信组网,保证现场通信联络畅通。区公安分局负责现场参战的区公安局各警种之间的通信组网,保证通信畅通。区工信局负责现场各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当通信干线中断时,立即启动卫星通信等备份手段,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紧急抢修,同时建立部门间通信联络备用渠道,确保信息传输的连续性。其他单位现场参战力量的内部通信保障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5.6宣传教育与培训
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编制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火灾事故应急状态下群众自救互救知识和企业消防安全措施及要求,切实提高全社会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地区应急处置力量应对火灾事故处置能力的培训工作,并对市民开展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5.7应急演练
5.7.1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5.7.2区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应急演练。
5.7.3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本单位火灾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高效有序地投入先期处置。
6.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本预案由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区各相关部门和各基层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及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应急处置过程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附件
7.1火灾事故划分标准
7.1.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以上重伤,或者受灾100户以上,或者3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7.1.2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或者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7.1.3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受灾10户以上50户以下,或者0.3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7.1.4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受灾10户以下,0.3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其中,无人员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在0.1万元以下的,为轻微火灾。
性质为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进行划分。前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兴隆台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分工
7.2.1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分析总结本区火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火灾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3)具体指挥本区火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灭火和救援,指导各地区指挥部工作。
(5)确定总体灭火和救援决策行动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6)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领导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全面工作。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有关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以及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工作。其中:政府办主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区火灾事故指挥部各项工作;受总指挥委托,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受总指挥委托,负责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管理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7.2.2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具体承担本区消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消防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承担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及时收集、分析、处理、上报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
(4)负责本区火灾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拟订(修订)与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区制定(修订)区火灾事故突发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7)负责本区消防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8)负责本区应对消防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0)负责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11)负责现场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组建,参与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2)承担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7.2.3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火灾事故的职责分工如下:
区委宣传部: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负责按照本区新闻发布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协调组织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灭火救援现场记者,负责审定事故新闻口径,协调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实施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防火及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
区公安分局和区城郊分局:负责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区工信局:商请省通信管理局,协调现场部门间的通信联络,调度应急通信保障联动单位参与,确保公众通信网络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处置好火灾事故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同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承办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火灾事故中灭火救援所需资金;负责承办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资金保障的其他事项。
区住建局:负责协助消防抢险专业队伍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火灾事故中的工程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助开展火灾事故的原因分析,负责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承办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消防工程建设的其他事项。
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疏散周围群众,维持现场秩序;清理障碍物,预留消防通道。
区交通局:负责在火灾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在火灾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负责承办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和道路桥梁恢复的其他事项。
区水利中心: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火灾事故中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承办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供水、排水设施的其他事项。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和转运。
区交警大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事故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分流工作,开辟消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人员、车辆、器材装备的通行;负责制订和完善122台和119台联勤联动机制;负责承办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公安交通的其他事项。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副总指挥管理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负责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火灾现场的消防设施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媒体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消防专业队伍开展灭火救援训练,指导各类消防应急队伍开展消防应急演练;负责承办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涉及相关灭火救援的其他事项。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现场断电,以及因火灾事故造成的电力设施故障的抢修作业。
区政府、辽河油田:负责配合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负责配合火灾事故中人员疏散安全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配合设立区火灾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承办需配合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火灾事故的其他事项。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修订的兴隆台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8.执勤战斗实力统计
序号 |
名称 |
现有执勤实力 |
备注 |
1 |
兴隆台区 消防救援大队 |
执勤人数:142人 |
水罐消防车 6台 云梯消防车 1台 泡沫消防车车 3台 高层供水车豪士科 1台 高喷消防车 2台 25吨重型消防车 2台 泡沫供给车 1台 器材运输消防车 2台 油料供给消防车 2台 饮食保障消防车 1台 供气消防车 1台 地震器材运输车 1台 排烟消防车 1台 移动照明车 1台 宿营消防车 1台 洗盥消防车 1台 淋浴消防车 1台 洗涤消防车 1台 抢险救援车 1台 前突车 2台 运兵车 3台 |
执勤车辆:35台 (载水117.6吨; 泡沫16吨) |
|||
2 |
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消防队 |
执勤人数:40人 |
泡沫车消防车 2台 高喷消防车 2台
|
执勤车辆:4台 (载水32吨; 泡沫25吨) |
|||
3 |
华润电力有限公司消防队 |
执勤人数:14人 |
斯太尔王 1台 豪沃25吨重型消防车 1台
|
执勤车辆:2台 (载水30.5吨;泡沫1.7吨;干粉2吨) |
|||
4 |
新发地消防队 |
执勤人数:10人 |
水罐消防车 2台 |
执勤车辆:2台 (载水7吨) |